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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将施行
摘要:日前,《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公布,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日前,《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公布,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早在3月17日,昆明市安监局就《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举行听证会,提出了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至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确保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完善和改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来自基层安监部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建设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就规定适用的主体、安全生产费用交纳的比例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此次公布的《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适用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以及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轨道工程、通信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之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存入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安全生产费用的拨付应当按照工程开工阶段、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竣工阶段,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生产费用原则上按照工程开工阶段40%、合同工程量过半阶段40%、竣工阶段20%的比例拨付。
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确定安全生产费用且不低于本规定,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并提出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意见及建议。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11类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以及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等。
根据《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计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不得减免、不得拒支拖欠、不得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并单列,但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取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不低于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低于1.5%,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低于1.0%。